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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责
机构职责

(一)贯彻执行金融工作法律、法规,组织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草案。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金融产业发展规划。研究全市金融发展的重大问题,为市委、市政府提供决策参考。配合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做好货币政策落实及地方金融监管工作。配合推动地方金融信用环境建设工作。加强地方金融监管能力建设。

(二)建立健全地方金融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与人民银行台州市中心支行、台州银保监分局(以下简称“一行一局”)及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落实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责任。搭建政府、金融机构和企业沟通合作平台,加强与在台金融机构的沟通联系。

(三)推动全市金融产业发展,协调和推进金融重大战略、重点项目和重点集聚区建设。推动全市区域金融改革创新工作,协调和推进浙江省台州市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改革创新试验区和试点项目建设。组织开展金融对外交流与合作,推进“一带一路”、长三角等金融协调发展。拟订金融产业发展有关配套政策。

(四)组织协调金融机构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金融保障,负责金融保障情况的考核评价。指导和推进地方法人金融组织改革发展。指导、推动金融机构优化金融服务,拓展融资渠道。

(五)拟订推动建立全市多层次资本市场改革和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和推动企业股改上市、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工作, 做好全市上市公司的稳定发展工作。协调和推动地方证券期货业的改革发展,推动各类股权投资基金的规范发展。

(六)负责地方金融机构组织的风险防范处置。配合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防范、化解和处置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协调有关部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建立健全全市金融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建立健全全市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机制。

(七)拟订全市地方金融工作细则。负责对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的管理。

(八)负责对省政府依法授权的权益类、大宗商品类交易场所和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负责规范引导全市民间融资。负责引导新兴金融业的规范发展。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协同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开展互联网金融监管,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九)负责全市金融产业人才队伍建设,拟订金融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引进各类金融机构和金融人才的政策。参与指导全市金融管理人才培训和对外交流合作工作。

(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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