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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市场乱象不松懈 2021:银保监会继续保持高压态势

来源:金融时报

发布日期:2021-03-04 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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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23日,银保监会发布2021年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永安财险因编制提供虚假报告被罚20万元,4名责任人被警告并罚款。这是今 年以来银保监会对保险业开出的第一张罚单。而就在刚刚过去的这个周末,中国人寿前员工实名举报引发社会关注。对此,银保监会也在26日晚间做出回应,要求黑龙江银保监局第一时间成立专项工作组展开调查。中国人寿也在回应中称,公司高度重视,已成立专门调查组赶赴当地开展全面调查。

一位业内人士对《金融时报》记者表示,编制虚假报告、长险短做、套取费用等行业乱象,不仅不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更会加大保险公司的运营成本。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行业粗放式发展乱象,为行业发展敲响了警钟。随着近年来监管部门持续整治市场乱象,保险行业服务意识和形象将会有很大改观。但总体上看,消费者对保险公司的不信任度依然较高,重塑行业形象仍是行业的重中之重。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回应中表示,进一步深化改革、强化监管,坚决整治行业顽疾和市场乱象,推动人身保险业高质量发展。

  监管力度持续升级 对照人身险“负面清单”自查整改

诚信是保险的立业之本,更是保险业的生命线。只有诚信经营的保险企业,才能保持良好的行业形象和社会信誉。近年来,监管部门坚持“长期稳定”“透明诚信”“公平合理”三条底线,治理行业痼疾,加大打击违法违规力度、重塑保险行业新生态的决心越来越强。

2020年12月31日,银保监会就人身险产品监管以及监管报告审核中发现的典型问题进行通报,其中点名了30多家人身险公司。在被点名的多家险企中,不仅存在产品设计、产品条款、产品费率厘定等方面问题,还涉及了长险短做、噱头营销、续保约定不合理或不完整,以及产品费率厘定存在较大利率风险、健康保险产品基于基因检测结果进行区别定价等。

据记者统计,仅在2020年,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就针对人身保险产品中的“长险短做、噱头营销、续保约定不合理”等问题进行了3次通报。其中,2020年1月通报了19家险企,7月通报了20家险企。通报险企数量的不断增加,表明监管部门规范整治人身险市场的决心坚定且持续深入。

1月20日,银保监会发布2021版人身保险产品“负面清单”,在2018年版本基础上作出增补,内容条款从21条增加至73条。覆盖了产品条款表述、产品责任设计、产品费率厘定及精算假设、产品报送管理四大方面,内容条款涉及健康险、医疗险、年金险、分红险、护理保险等险种。

银保监会要求,各人身险公司应当认真对照新版“负面清单”,对在售保险产品进行梳理自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下一步,银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将持续从严监管产品,充分发挥产品通报、“负面清单”等机制的长效作用,定期开展产品监管“回头看”,对通报次数多、问题屡查屡犯的公司,采取包括监管约谈、监管问责并公开披露处理结果等一系列监管措施,持而不息规范公司产品开发管理行为。

从趋势上可以看出,银保监会整顿保险业乱象的决心十分坚定,加大处罚力度不断升级;监管规定的频繁发布,严监管态势已纳入公司常态化管理要求;打建结合,有序推进保险行业健康发展。

  监管处罚或成常态 保险公司需加强合规管理

2月23日,银保监会发布2021年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指永安财险编制、提供虚假报告的违法行为,事涉2018年度1827笔未识别保险业务关联交易、保费收入416.9万元,业务范围涉及车险管理部、人身险管理部等部门。最终,永安财险被罚款20万元,4名责任人给予警告及罚款。

然而这样的处罚并非永安财险第一次。2017年1月至9月期间,永安财险就因编制虚假报告两项违法行为被银保监会处以50万元罚款,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并罚款9万元。

一位从业者告诉《金融时报》记者,实际上,“编制、提供虚假资料”在保险处罚金额排名中较为靠前。据统计,2020年,在处罚事由中,平均每五张罚单就有一张与其相关。“同样在财险公司中,‘编制虚假材料’以及‘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费用’两项行为也属于高频率,且单次罚款金额也较高。”业内人士表示。

上述违规问题为何屡禁不止呢?对此,首都经贸大学保险系副主任李文中分析称,从这次处罚来看,永安财险进行内部审计时发现存在大量未识别保险业务关联交易,说明该公司在关联交易管理方面存在疏漏;同时,通过内部审计发现这些问题之后也没有按照要求上报,说明该公司的合规管理不到位,内部协作与监督机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普华永道报告显示,2020年银保监会共开出罚单1705张,罚款金额达2.36亿元,涉及342家保险机构,罚单数量及金额均有明显增加。除罚款外,2020年监管行政处罚还涉及撤职、禁入、停业吊销牌照等更为严重的行政处罚决定。未来不排除以上类型处罚决定将成为监管处罚的常用手段。

  声誉风险纳入监管评级 险企应维护好自己的金字招牌

对于保险行业而言,声誉和品牌就是金字招牌。良好的声誉是优质品牌的基础,消费者的信任依赖于品牌长期诚信经营的坚守。一旦声誉受损,可能会累及保险行业形象。

被业内称为“监管版危机公关指南”的《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在牛年开工第一天正式实施。

值得关注的是,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的四大原则,即前瞻性、匹配性、全覆盖和有效性,声誉风险管理不是事后的亡羊补牢和公关行动,而是一揽子的对内对外机制总设计。

对比原保监会2014年颁发的《保险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指引》,此次《管理办法》最鲜明特征之一就是“全员覆盖”。依据全覆盖原则,保险机构的声誉风险管理要覆盖各业务条线、所有分支机构和子公司,覆盖各部门、岗位、人员和产品,覆盖决策、执行和监督全部管理环节,同时应防范第三方合作机构可能引发的声誉风险。特别是,《管理办法》明确把董事长或主要负责人列为第一责任人,这说明声誉风险管理已成为保险机构的一把手工程,在出现声誉事件时,一把手不是旁观者和甩手掌柜,而是最终责任人。

新规除了在责任划分和问责处罚方面更加细化之外,更是把声誉风险纳入内部审计和监管评级范畴。《办法》要求,银行保险机构承担声誉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从事前评估、风险监测、分级研判、应对处置、信息报告、考核问责、评估总结七个环节,建立全流程声誉风险管理体系,形成声誉风险管理完整闭环;银行保险机构从风险排查、应急演练、联动机制、社会监督、声誉资本积累、内部审计、同业协作七方面做好声誉风险日常管理工作。

重塑保险行业新生态,首要任务是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就是让保险消费者在购买保险的事前、事中、事后三个方面都能得到应有的权益保护。业内人士指出,声誉风险具有穿透性,任何风险最后都有可能演变成声誉风险,与所有风险都具有极强的联动性。如果不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可能会没办法提前介入与预防其他风险向声誉风险转化。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表示,现在金融机构的声誉风险越来越突出了,因为现在信息传播速度更快、更多元化,实效性更强,这也导致了一些事件会在极短的时间内大范围传播,这些事件很可能是金融机构自身风险的暴露,一旦被传递出去,可能会对其经营的稳定性产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