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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和企业恢复生产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来源: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

发布日期:2020-02-18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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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银保监会和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疫情防控和企业恢复生产金融服务工作质效,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力保障疫情防控企业的金融服务


(一)满足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和生活物资重点生产企业的金融需求。相关银行保险机构应严格按照重点企业名单,确定专人实施“一对一”对接服务;要建立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流程,提高服务效率,确保第一时间满足重点企业融资需求。对于有续贷需求的要应续尽续,在贷款到期前完成续贷手续。鼓励发放信用贷款,并给予专项利率优惠政策。


(二)重点保障首批复工企业金融服务。对于疫情防控必需、保障城市运行和企业生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重点项目建设施工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在2020年2月3日起复工的企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照各县(市、区)确定的复工企业清单,全面梳理排查企业贷款到期情况,实施清单制管理。对清单内企业应做到应续尽续、应贷尽贷,“一企一策”制定金融服务预案,确保企业不因资金问题影响复工。


(三)完善应急工作机制。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建立疫情防控期间业务应急工作机制,确保疫情防控企业各项金融服务需求均能得到快速满足,真正实现“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要制定特殊时期的授信审批流程,由于客观原因贷款前提条件无法落实的,可采取先放款、后完善条件的方式,实现“快速审批、快速放款”;要制定票据承兑、核保核签、跨境支付等领域应急操作标准,研究采取录音录像等非现场核保核签方式,简化国际业务收付汇流程。


二、分类施策支持企业恢复正常生产


(四)确保信贷总量稳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逐月梳理形成企业贷款到期情况清单,全省一级响应期间及其后3个月内到期的企业贷款均应逐户明确信贷支持方案,并提前与企业沟通。全省一级响应期间到期的贷款,借款人受疫情影响还款有困难或有续贷意愿的,原则上应通过展期、续贷、重组等方式进行处理,做到不转逾期、不计罚息、不下调贷款分类、不影响征信。在疫后恢复生产时期,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现金流暂时出现问题的企业,视情况设定合理的还款宽限时间,不得盲目抽贷、压贷、断贷。


(五)大力发展线上服务渠道。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运用浙江省金融综合服务平台的线上服务功能,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广泛引导企业通过平台申请融资。要依托平台查询企业的相关信息,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要建立线上融资服务专项工作机制,指定专人全流程跟踪,确保每笔融资申请均有落实。要积极推进线上服务的制度与技术创新,充分运用金融科技,推进贷款申请、审批、发放全流程线上办理,最大程度地实现金融服务“一次都不用跑”。


(六)支持清单内企业顺利复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结合各地优先复工复产企业清单,对照授信情况,制定金融服务预案。要将清单内企业列为优先支持类,根据企业复工时间,提前足额安排专项信贷额度,确保贷款快速发放,及时给予流动资金补充。要设置专项贴现额度用于满足企业经营资金需求,并确保贴现资金当日到账。


(七)支持受疫情影响企业渡过难关。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物流运输、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等行业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制定特殊的信贷政策,分类施策予以纾困帮扶。鼓励对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企业采取减免贷款利息等措施,减轻企业负担;对复工困难导致现金流不足的企业给予不少于3个月的贷款展期;对资产负债率过高的企业,酌情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提供一定的经营缓冲期,推动企业降低负债率。各保险公司要主动加强企业保险服务对接,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减免暂停营业期间保费,延长保险期间或延后保费缴纳时间。


(八)支持疫后创业、扩大生产资金需求。鼓励向疫后创业人群发放低息、免息创业贷款。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在其申请创业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鼓励向发展前景良好、疫后有扩大生产需要的企业发放技改贷款、中期流动资金贷款等,对重点建设项目推进保证保险替代保证金,支持企业加快发展。对于各行业优质企业,优先满足其并购融资需求,支持产业整合升级。


(九)保障个人金融服务稳定有序。各银行保险机构要积极处理个人受疫情影响产生的金融服务问题,为企业复工创造良好人员条件。对新冠肺炎感染人员、隔离人员、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延后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直至全省一级响应结束;在一级响应结束后三个月内,要根据相关人员实际情况,在充分沟通协商的基础上,灵活调整还款安排。支持各保险公司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在疾病险、医疗险等产品中针对新冠肺炎客户取消等待期(观察期)、免赔额、定点医院等限制;支持将意外险、疾病险等产品的保险责任范围扩展至新冠肺炎等。鼓励采用互联网、手机APP等线上服务以及预付保险金等方式,切实做到应赔尽赔、快速理赔。


三、保持企业稳定守住风险底线


(十)强化联合会商帮扶工作机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大型企业流动性风险监测,确保特殊时期融资稳定。对防疫期间和疫后出现重大信用风险的企业,及时运用联合会商帮扶机制,探索采取线上会商方式,共同研究解困措施,坚持集体决议、一致行动,严禁单方面抽贷、压贷行为。


(十一)审慎采取资产保全措施。对确需采取资产保全措施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事先谨慎评估可能产生的连锁反应,重点关注可能对担保企业产生的影响等各种不利因素,防止因担保链、资金链导致风险扩散蔓延。对受疫情影响的上市公司质押股权,应在疫情期间及恢复期制定特殊的风险容忍政策。


四、建立完善保障机制


(十二)提高政治站位。各银行保险机构要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把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为当前的重大政治任务,不折不扣执行各项金融支持政策,以战时思维全力以赴做好金融服务工作。要未雨绸缪,及时研判恢复生产时期企业可能面临的问题和困难,急企业之所急,想企业之所想,帮助企业顺利实现复工复产。要强化机构自身的疫情防控工作,落实主体责任,保障员工健康安全,妥善安排好在岗业务人员,确保服务工作的连续性。


(十三)强化责任落实。各银行保险机构要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牵头部门和内部责任分工,层层压实责任。要加大资源倾斜力度,提前谋划,确保全年实现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综合融资成本再降低0.5个百分点以上;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余额达4500亿元,无还本续贷余额超过2500亿元;企业中期流动资金贷款余额超7000亿元的目标。要加强内部督查督导,对责任目标落实不到位,对企业需求响应不及时的行为进行严格问责。


(十四)落实免责制度。辖内各法人银行机构应当制定特殊时期免责制度或免责行为清单,充分发挥一线业务人员和授信审查审批人员的工作主动性。各分支机构应加大对基层网点机构的业务指导,明确特殊时期的报告请示流程;要积极向总行争取各类免责政策,明确免责情形,避免因议而不决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受到不利影响。


(十五)完善机制建设。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建立健全疫情期间和疫后金融服务机制,强化考核激励保障。要完善区域融资政策,加大对省内疫情相对严重地区的倾斜力度。对疫情防控相关的贷款,要给予较低的内部资金转移价格。要提高风险容忍度,对受疫情影响新增的逾期60天以上贷款,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酌情处理,原则上计算逾期时间应当扣除疫情时期。


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

2020年2月6日